交通肇事專業律師:講解交警隊可以扣留車輛的問題
導讀:交警對勘察現場之日起五日內,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、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,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,需要延期的,經上一級交管部門批準。
交通肇事專業律師:講解交警隊可以扣留車輛的問題
一、交警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
我國法律規定,交警應當對交通事故進行現場勘驗、檢查、收集證據,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,但是應當妥善保管已被核查。根據規定,交警隊應當對當事人的精神狀況、人體損傷、尸體、車輛及行駛速度、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。
交通肇事專業律師:講解交警隊可以扣留車輛的問題
二、交警對勘察現場之日起五日內,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、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,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,需要延期的,經上一級交管部門批準,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,超過時限的需報經省級交管部門批準。
三、檢驗鑒定完成后,應當在五日內返還車主。法律規定,交管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,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,對棄車逃逸的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內仍不領取的,根據我國法規,對車輛達到報廢標準,未投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,依法進行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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