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關于賠償范圍的認定
導讀: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“財產損失”,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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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“人身傷亡”,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親親愛人的生命權、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,包括侵權責任法第16條和第22條規定的各項損害。
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“財產損失”,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。
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,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:
1、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、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、車輛施救費用;
2、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,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予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;
3、依法從事貨物運輸、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,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;
4、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,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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